有关诉前保全解除,请问由哪个部门负责?
时间:2023-07-20 19:11:28 47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由立案庭办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的强制性措施。诉前保全需要是由与被申请一方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管辖移送诉前保全需要解除吗

需要解除。

诉前财产保全移送管辖需要当事人向原来的法院来进行一个申请,因为在管辖权转移的类型案件当中,诉讼保全的这样的一种措施是不随着案件一起进行转移的,所以解封的话也应当是由之前的法院来具体的做出。当事人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受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按此规定,管辖移送时,诉前保全移送,诉讼保全不移送,且解封财产保全的只能是原法院,而非新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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