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司法法规所明确规定,在夫妻的婚姻关系持续存在期间内,男女双方是可以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愿来约定相关财产的性质或是所有权的归属问题的。
关于这一方面,我们这里所谓的“婚约期间财产权益归属”便主要是指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
也即在这一段时间之内,每一对夫妇都有权针对结婚之前的各自财产以及婚后的所有共同收入进行相应的权利归属、管理、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甚至包括债务的偿还方式等,所有这些问题,都是可以通过双方达成的协议来对此加以规范与调整的。
在此过程中,有五个方面的法定条件是必须要满足并且体现在这个协议中的,否则这份协议便无法取得法律上的认可和保护资格:
(1)制定和执行这个协议的双方必须拥有法律上赋予他们的完全自主行为的能力;
(2)在协议的过程中所表达出来的主观愿望必须保持真实、诚实的原则,也就是说双发都必须是在完全自愿且清醒理智的前提下来签署这份协议的,而绝非是在任何一方受到他人欺骗、威胁的情况下被迫做出的选择;
(3)协议内容不得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公共秩序,换句话说,你们的约定内容必须是合法合规的,不能够回避法律约束或是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者的正当利益;
同时,也不能在协议中约定涉及到家庭成员或除你们之外的第三人的财产归属问题;
(举例来说,像约定生男孩就给予生活费用,生女孩就要离婚这种情况,就属于违背法律精神和社会道德的行为);
(4)你俩的婚姻关系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如果是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那么这份协议也是不适用的;
(5)你俩必须采取书面的形式来订立这份协议,虽然做公证并不是约定俗成的必要手续,但经过公证确认过的协议其法律效力会更加的优越,因此我们还是建议在签订本协议的时候能够适当地做一些公证工作,这样协议的内容以及各方的真实想法将会得到更为清楚且坚实的保障以避免出现新的争议,从而保证这个协议能够被高效、准确地履行下去,使之具有更高的实效价值。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
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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