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双方可自由地协商决定他们共有财产的合理分配方式。
对于婚姻存续期限内所取得的所有财产和在结婚前各方独立拥有的物质资产,夫妇间的协议对双方都具有严格的法律约束效力。
为了保证其严肃性和法律效力,这种协议应采用书面文字的形式予以呈现。
而且,这个协议的签订必须是建立在夫妇双方完全自愿的基础之上。
同时,这种财产协议还必须基于双方真挚且真实的意愿表示来达成。
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方通过欺骗手段、强制威胁等不当行为使得另一方向违心的状态下做出相关的书面承诺,那么对方有权要求修改或废除这一协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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