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特征,我们可以概括如下几个要点:
首先是从他们的犯罪动机层面来看,许多都是在情绪激动或者冲动之下犯下的罪行,即所谓的“激情犯罪”;
其次是从犯罪形式的角度分析,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人数在不断上升,然而其中多数是由于偶然契机而形成的联合行动,并没有明确的预谋或组织;
再者,从他们所采用的犯罪手段上观察,往往具有残酷无情的特点,对社会造成的破坏力以及危害程度极其严重;
此外,从他们生活的环境出发,调查显示,来自辍学少年和畸形家庭的参与者占了相当大的比重,而流浪儿童也是其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最后要强调的是,这些未成年罪犯的年龄普遍偏小,他们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打击和震撼更加沉重。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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