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17岁学生睡觉,只是双方自愿的是合法的。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的,无论幼女是否同意,均涉嫌强奸罪。与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的,如果双方是自愿发生的,则不违法。若是强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导致发生的,则涉嫌强奸罪。
让学生回家反省合法吗
让学生回家反省不合法。老师让学生回家反省违反教育法,可以据此要求老师提供赔偿、书面道歉。
教师惩戒方式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强制惩戒四个等级,并规定了禁止的惩戒方式,明确教师可以施以不超过一节课、教室内的站立或面壁反省等惩戒,但禁止体罚、侮辱、“连坐”等方式。“一般惩戒”包括口头或书面检讨,适当增加运动要求,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面壁反省,暂扣学生用以违反纪律、扰乱秩序或者违规携带的物品,课后留校教导等。“较重惩戒”包括暂停或限制学生参加课外活动,承担校内公共服务任务,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在学校设置的专门教育场所隔离反省或接受专门教育,要求家长到校陪读等。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教育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行为。辱骂或者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因个人情绪或好恶,恣意实施或选择性实施惩戒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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