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证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证编号: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直辖市:为进一步完善企业登记管理制度,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核查企业名称的外文名称。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中的“外国名称”一栏空白;变更名称的外商投资企业,其营业执照上的外文名称不再核准印制。2、本通知下发前已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上有外国名称的,除企业名称变更或者申请注销外国名称外,暂予保留。境内企业营业执照上标注外国名称的,应当在1999年6月底前更正。3、企业需要使用外文名称的,应当按照文本翻译的原则,将注册的中文名称翻译成相应的外文。请将本通知转发当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遵照执行。1999年1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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