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陈述不一定是直接证据。
直接证据的表现形式。
(1)能够指出犯罪人是谁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所有供述和辩解,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是证明有罪的直接证据,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自己有罪的证据是证明无罪的直接证据。
(3)在特定情况下,能直接证明是谁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物证。物证一般情况下,不能成为直接证据,但在少数特定情况下,可以成为直接证据,如某人随身携带枪支、弹药、毒品等违禁品,这时上述物品以其所在的位置证明行为
一、证据效力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作出了如下规定: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证据确凿的法律规定有:
1、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3、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二、刑事证据的种类
1、书证、物证
书证:思想和内容。
物证:物质属性和外部特征。
2、证人证言
形成过程:感知--记忆--表述
形式:口头、书面、音像资料。
3、被害人陈述
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分析判断、诉讼请求。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供述:有罪、罪重;辩解:无罪、罪轻。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仅有共犯的口供,也不能定案。
孤证不能定案。
5、鉴定意见
对象:专门性事实问题。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主体:办案人员。
勘验对象:现场、物品、尸体;检查对象:人身。
方式:文字记录、绘图、照相、录像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者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注意光盘:判断其种类时要和具体的证明对象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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