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福州购房落户流程怎么走
1、受理:派出所查验证件、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核查;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进行一次性告知并出具书面告知书;
2、审核: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核上报
3、核准:设区市公安局户政机关,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
4、办结:派出所根据核准的批复,通知当事人前来领取户口簿
二、福州购房落户受理条件有哪些
(一)购房建筑面积及办理人员要符合以下规定:
1.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后(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岛外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含80平方米)的购房者,可一次性办理房屋产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未成年子女不能单独办理户口)。
2.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上(含45平方米)不足70平方米的可一次性办理房屋产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2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未成年子女不能单独办理户口);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含70平方米)可一次性办理房屋产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未成年子女不能单独办理户口)。
3.本市以外人员购买住房,房屋产权属多人共有,且产权人之间不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只能给1名按份共有比例不低于30%的所有权人按规定办理购房落户,其他所有权人(指共有权比例在30%以上的)须经过公证机构公证同意放弃办理南平市常住户口。
4.本市以外人员和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共同购买住房,共有人属直系亲属关系的,允许其中非本市常住人口的业主以及直系亲属办理落户手续;不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非本市常住户口的业主及其直系亲属不能办理落户手续。
(二)取得房屋产权证。
三、福州购房落户的设定依据
(一)《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主席令公布)第十三条第一款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二)《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闽公综〔2017〕348号)第九十七条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的原则,实行户口迁入地条件准入制。第九十八条省内实行网上户口迁移,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受理,迁出地公安机关审核迁出后,凭《福建省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单》《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办结,公安机关不再开具《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