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变更管理制度
为切实做好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管理工作,根据《昆山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本市户籍的所有居民。具体包括以下对象:
1.18周岁以下本市户籍的少年儿童,包括:
(1)本市在校在册的少年儿童;
(2)在外地学校求学的少年儿童;
(3)其他非在校的18周岁以下少年儿童,包括学龄前儿童、婴幼儿等。
2.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下同)60周岁以下本市户籍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
3.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未就业的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
4.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下同)本市户籍的农村老年居民;
5.60周岁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的城镇老居民;
6.60年代精减退职、80年代初已办理社会救济证的老职工。
二、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管理
昆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具体负责全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管理工作。开发区及各镇劳动保障所(以下简称各劳动保障所)为基层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应参保居民的参保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社保中心的指导。各劳动保障所可根据业务需要设立代办点,以方便居民参保。
(一)少年儿童的参保管理
少年儿童的参保管理,以户籍辖区为归属,由各劳动保障所负责,按以下分类次序办理:
1、在校在册少年儿童的参保,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发动,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发放“在校少年儿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通知书”,由学生或其家长填写签字后到户籍地居民医疗保险代办点办理参保,并缴费。其中:原已参加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校农村少儿只登记缴费,凭原农村医疗保险证换领居民医疗保险证,自动转换到居民医疗保险,原农村医疗保险IC卡继续保留使用;首次办理参保的城镇少儿,需携带户口簿(或身份证)和近期1寸证件照一张,同时办理参保和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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