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实施
时间:2023-06-09 22:46:03 44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比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在法律上哪个优先适用?10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依法赋予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优先效力。

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确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优先适用效力,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不正当行使劳动用工管理权,借少数人的民主侵害多数职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权利,从而倡导运用协商对话、集体谈判的机制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和推行集体劳动合同制,促进劳动力市场管理秩序的规范。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说明了司法解释规定的本意。

劳动者证件、档案、押金用人单位不得非法扣押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交保证金,解除合同时不退还等现象,10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强调,用人单位不得非法扣押劳动者证件、档案、押金,因此发生的争议,法院应该受理。

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不依法办事,违法收取保证金等,劳动者为了就业,不敢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直到解除劳动关系时寄希望通过仲裁或者诉讼手段给予救济。还有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以扣押丢弃人事档案、社保档案等手段予以制裁,导致劳动者再就业困难,利益受损。

所以,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工伤赔偿案件法院应及时受理

10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用司法解释规定了工伤赔偿的救济措施。

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工伤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这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的价值取向。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说。

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个问题长期以来有争议,就是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劳动者工伤的如何处理,是否可以在得到民事侵权赔偿后享受工伤待遇?

这个司法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也就是说,不论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工伤,受伤职工都享有依法主张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解释说。

农民工凭工资欠条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一段时期以来是上至国家领导人下至普通百姓高度关注的一个问题。为方便广大农民工依法追索工资,10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劳动者以单位的工资欠条作为证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然,这样规定是为了及时有效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尊重当事人的选择,直接作为普通民事案件处理。如果劳动者愿意将此类纠纷申请劳动仲裁,通过仲裁处理纠纷也是可以的。这位负责人补充说。

那么,在普通的民事审判中如何贯彻最低工资的强制性标准并审查工资欠条的合法性呢?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无论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工资的角度,还是从民法上保护劳动报酬的角度,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标准都不能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从工资具有社会分配的属性考虑,还应当参照用人单位相同工种、相同岗位的人员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无故拖欠工资的,应当依法支付25%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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