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分为三种,前两种可以进行调解,但是公诉转自诉不可以调解,这是在一审当中。所以二审如果自诉案件的刑事部分提出反诉,是不能统一说可以调解的,因为自诉案件还包含了公诉转自诉的情况。因此,刑事诉讼法就统一规定为不进行调解,直接告知另行提起反诉,这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不进行任何处理(包括调解)。而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起反诉,可以先行调解,注意是可以而不是应当。调解不成,另行起诉,也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这里是适用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期间,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扩展资料:二审的审理方式《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全面审理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二审处理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至191条的规定,第二审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应按先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第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重新判决,并在判决中阐明改判的根据和理由。
3、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由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4、发现一审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1)违反法律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2)违反回避制度的。
(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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