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自诉案件的立案即是自诉案件的受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刑事自诉案件审理程序有哪些?
刑事自诉案件的庭审程序是这样的:
1、人民法院通知开庭时间;
2、对于情节轻微的自诉案件,法院可以主持调解;
3、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
4、双方未达成和解、调解的,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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