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一个公司的法人代表的话,一般情况下只需要由合伙人内部进行推选,然后选定一个自己满意的合伙人便可以了,但是对于合资企业来说对于法人代表的设定问题还是有一定的要求的,当然有些人说合资企业的法人必须是董事长,当然也有些人说可以不是,那么合资公司法人代表可以由总经理担任吗?首先,我们来看新《公司法》是如何规定的,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从这一点,似乎可以得出,总经理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但是,我们要注意到:问题中的主体是中外合资企业,也就是说新《公司法》能否适用?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是这样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规定:“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现在关键问题是,新《公司法》所中的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这里的法律是狭义的法律还是广义的法律,如果是狭义的法律,仅指限定为人大以及常委会通过立法程序制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而不包括其他诸如行政法规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那么,就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总经理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如果,是指广义的法律,那么就包括行政法规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约束,则总经理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笔者倾向于该条所指的法律为狭义的法律。解决了法律的适用问题,但是,并不意味着总经理一定能够担任法定代表人。首先,该合营企业必须修改合营合同和公司章程,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修改合营合同和公司章程必须经全体董事的同意。也就是说,只要有一个董事不同意,就修改不了,总经理就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没有修改的情况下,要想改变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人选是比较难的,除非在重新选举董事长时,更换董事长的人选才能达到目的。一般情况下是可以推举总经理为法人代表的,但是想要推举总经理为法人代表的话,可以说条件是非常的苛刻的,可以说如果董事会有一个人不认同总经理担任法人代表的话,那么总经理就不能成为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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