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试用期不能成为用人单位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理由。有些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错误的。由于一些劳动者对劳动保障法律、政策不熟悉,往往错误地认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能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事实上,即使劳动者还在试用期,但用人单位已经开始录用,双方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故意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在赵某多次索赔后,兴业公司仍没有为赵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客观计算标准也不明确,但公司主观上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明显违法,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并有权获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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