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包括:
1、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公安交警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
4、承保机动车保险的保险公司人员。
一、交通事故造成的哪些损失需要赔偿
交通事故造成的以下损失需要责任主体赔偿:
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发生交通事故有以下处理程序:
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
2、公安交警部门接报后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取证,恢复交通;
3、经现场勘查,不属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警部门制作非道路交通事故的结论书送达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属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警部门立案调查;
4、公安交警部门根据需要,对交通事故车辆、物品、尸体、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及有关道路状态进行检验或者鉴定;
5、公安交警部门通知死者家属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并通知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预付伤者的抢救医疗费及事故责任保证金,如不预付则暂扣车辆直至事故处理结案;
6、公安交警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后,依法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支队交管科申请重新认定;支队交管科在受理30日内作出重新认定。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认定。
二、车辆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怎么处理
车辆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处理方式是:
1、事故现场立刻报案,在事故发生之后,事故各方车辆应停在原地,尽可能的保留好事故现场,并立刻向保险公司以及交警部门报案,如果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送往医院,尽量不挪动事故车辆;
2、事故现场的处理,一般情况下,如果交警处理的事故,则保险公司查勘人员不需要再前往现场进行查勘;
3、检验、鉴定;
4、事故认定;发生死亡的交通事故时,交警部门应该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前,召集事故各方的当事人到场,公开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据,如果当事人无法到场的,交警部门应该做好相关的记录。
三、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怎么办
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包括: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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