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或者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首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重组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续订劳动合同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来说根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双方的合意来确定,法律亦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的最短期限,但是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出于强势一方经常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权益从而无法得到保障,所以法律规定,对于部分情形,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等情形的,除劳动者自愿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外,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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