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的经过是9岁女童生父杀害了她的生母和外婆,后被判处死刑。父亲杀妻后准备卖房,
但买主交了55万元购房款后,房子没能过户。而购房者将9岁孤儿告上法院,要求孩子退还购房款。法院审理案件后,将女童发出限制消费令。
而我国相关对限制高消费令的年龄没有作出限制,但对未成年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不符合相关立法精神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是不恰当的。后续相关法院也将此限制消费令取消并向女童道歉。
一、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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