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
时间:2023-04-16 06:40:27 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相同情节处罚不一。

同一行政机关对性质相同、情节相似的违法行为处罚存在较大差异。此类案件有3件,占3.8%.

2、存在“罚态度款”现象。

《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在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时有陈述和申辩权。但有些行政执法人员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以当事人在执法过程中的态度决定处罚的轻重。常出现把当事人陈述申辩行为作为态度不好,故意找麻烦,进而加重对当事人处罚。此类案件有6件,占7.7%.

3、“议价处罚”占有一定比例。

有少数行政执法人员为使当事人不提起复议或行政诉讼,实行“议价”处罚。只要当事人承诺不复议和不起诉,就降格处罚或降低处罚标准。这类案件有9件,占11.5%.

4、处罚不到位。

少数行政机关因担心当事人投诉,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对一些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做口头批评教育,不实施具体处罚,削弱了行政执法的权威性,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这类案件有7件,占9%.

5、罚款收缴未分离。

不少行政处罚依法不能当场收缴罚款,而有些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对不符合当场收缴罚款程序的,因担心被处罚人逾期缴纳或不缴纳罚款,增加工作中的麻烦,往往在开出处罚决定书后由直接处理的人员当场收取罚款。行政处罚罚款与收缴未实现彻底分离。此类案件有6件,占7.7%.

6、处罚未告知或告知时机不正确。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不依法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少数行政执法人员怕麻烦,在处罚之前不告知。还有的行政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同时送达处罚告知书,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此类案件有8件,占10.3%.

7、适用法律法规不规范。

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只适用罚则条款未适用性质条款,有的决定书适用法律未到具体的项。还有的错将法条的款表述为项,项表述为款。此类案件有5件,占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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