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鹏新区渔业航标的设置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9 08:55:20 3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许-可/批准:

1、(1)专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航标的设置方案及可行性报告;

(3)航标种类、灯质和设置地点:

(4)标体设计和位置图;

(5)经费预算及来源。

2、(1)施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渔-业航标移动或者拆迁方案及可行性报告;(3)移动或者拆迁位置图;(4)临时性渔-业助航标志设置方案。

二、办理材料

纸质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在网上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对于需要提交原件的材料,可以选择快递邮寄或到窗口现场提交。

2)收件。工作人员在网上核验申请材料,立即做出收件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要件齐全的,工作人员予以收件,在网上出具《收件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要件不齐全的,工作人员不予收件,在网上出具《不予收件通知书》或《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3)受理。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业务人员2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做出受理决定,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网上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审查。工作人员对所提供材料进行审核,审查时间为16个工作日。

5)决定。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处分管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6)证书制作。予以批准的,证件制作人员自检验完毕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根据决定制作批准文书、证件,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予批准的,应在1个工作日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7)送达。予以批准的,应将制作的批准文书、证件,加盖实施机关印章在1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按要求带齐材料到业务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

2.受理

1)窗口工作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收件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要件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予以收件,出具《业务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要件不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不予收件,出具《不予接收材料说明》。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当场更正后予以收件。

2)收件后,经办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审批要求的自接受材料之日起即为正式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发现申请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在16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4.决定

分管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渔-业航标设置批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制证。符合许-可条件的,工作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制作;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6.送达。在1个工作日内,以申请人到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街道海港路27号大鹏渔政大队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深圳市大鹏新区生态资源环境综合执法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2008年)

第八条经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同意,专业单位可以在渔港水域和其他渔-业水域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撤除、移动位置或变更专用航标其他状况的,设置单位应当报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批准。

设置专用航标,专业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专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航标的设置方案及可行性报告;

(三)航标种类、灯质和设置地点;

(四)标体设计和位置图;

(五)经费预算及来源;

(六)渔-业航标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2008年)

第二十一条进行渔港建设或其他施工作业,需移动或者拆迁渔-业航标的,应当经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同意,并采取替补措施后,方可移动或拆迁。移动、拆迁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依照前款规定移动或者拆迁渔-业航标的,施工单位应当向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提交下列书面资料:

(一)施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渔-业航标移动或者拆迁方案及可行性报告;

(三)移动或者拆迁位置图;

(四)临时性渔-业助航标志设置方案;

(五)渔-业航标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将渔-业航标的移动、拆迁和重建情况报省级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2010年)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除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以外的航标。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航道管理机构、海区港务监督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本辖区内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以外的航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航道管理机构、海区港务监督机构统称航标管理机关。军队的航标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军用航标、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方面分别行使航标管理机关的职权。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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