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认真审查,并在十五日内对异议是否成立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裁定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6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审判期限,是指从立案次日起至宣判、送达调解书之日止的期间,但不包括宣告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管辖权争议的期限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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