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坦白和自愿认罪的区别
所谓自愿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当庭自愿承认被指控的犯罪(究竟有没有犯罪由法院审理来认定,法院没有认定之前被告人不能叫罪犯,而只能叫犯罪嫌疑人。他的不当行为只能称为涉嫌犯罪)。
由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简化了法庭审理的程序,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因此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坦白情节,是指犯罪嫌疑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的人能供述犯罪事实,但不一定承认是犯罪或不承认某一罪名)。
坦白情节一般在庭审之前(比如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自愿认罪一般在法庭上(也可能在庭审之后)。犯罪嫌疑人当庭不认罪,庭审结束后自愿认罪的由于没有简化审理程序、节约司法资源,一般不能认定当庭自愿认罪。
二、什么是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情节
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情节构成要件:
1、认罪须在当庭;
2、认罪的程度只要求犯罪人承认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
3、认罪的内容:
A、只要求犯罪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B、不要求承认指控的罪名。
4、当庭认罪,但没有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或者简易程序的,仍可以认定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情节。
(2)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情节从宽幅度须考虑因素:
1、犯罪的性质;
2、罪行的轻重;
3、认罪程度;
4、悔罪表现等情况。
(3)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情节从宽幅度比例: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律师提示】
①当庭自愿认罪不属于“部分连乘”量刑情节,而属于第二类量刑情节。
②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不适用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情节。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4)量刑的基本方法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3)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4)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1、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5)常见量刑情节适用
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坦白和自愿认罪的区别,首先坦白这个词所对应的对象,他还没有确定是否是真正的犯罪,还是犯罪嫌疑人,只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而且,一般行为发生时间是法院审判之前。而自愿认罪是行为人在法庭上承认审判的罪名,发生的时间是在审判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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