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董事会成员由谁任命。公司董事会成员一般由股东任命。企业事业单位破产的,董事会成员不需要承担责任,也不需要偿还公司债务。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内可以由股东大会决议罢免。法人股东选举产生的董事,因法人内部原因需要变更的,经法人提交有效文件并经公司董事会确认后,可以重新委派。董事会候选人应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名,并应达到公司普通股的总额。由上述股东共同提名的人也可作为候选人提交会议选举。
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可以在适当的时候增加一批在职董事,并在下次股东大会上批准。工作董事为公司管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其职权和待遇与其他董事相同。因此,关于董事会成员的任命问题,我们大家都很清楚,这也是实践中的普遍情况。这对企业董事会的构成也有一定的影响,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来处理,才能合法。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欢迎您咨询法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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