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司(化名)与工厂签订了10年的劳动合同。后他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直到吴司刑满释放,工厂才知道他被判了刑。于是,对他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了他本人。吴司认为,在服刑期间,工厂并没有和他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待岗对待,支付待岗工资、补缴各项保险费用。为此,吴司申请了劳动仲裁,后又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至法院。
相关规定指出,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索赔。
本案中,吴司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依据上述法律,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所以,工厂有权在吴司被羁押期间,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不支付吴司的各项保险费用。如果吴司最后证明自己是无辜被捕、被判刑的,那他也只能依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要求有关部门赔偿,而不能要求工厂支付他的损失。
最终,法院驳回了吴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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