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康机动车注销登记受理条件有哪些
(一)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二)机动车灭失的;
(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四)机动车登记被撤销的;
(五)因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二、安康机动车注销登记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修改)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
三、安康机动车注销登记地点
安康市汉滨区江北刘家梁安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7月1日至8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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