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夫妻共同债务由一方独自承担的公证证明在特定情形下具备独特价值与必要性,然而,它却无法完全解除另一方所背负的债务负担。
要从严谨的法律角度分析,若事实确证债务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即便存在公证文件明确约定仅由其中一人负责支付,债权人仍享有法定权利要求该夫妇协同偿还。
这是由于对婚姻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的判定往往参考了法律规定以及债务的性质、使用目的等多方面要素进行综合判断。
然而,在夫妻双方关系内,此份公证证明或可充当一方负担债务之后,向另一方主张赔偿的重要法律凭据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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