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处罚会计人员挪用小额公款
如何处罚会计人员挪用小额公款取决于挪用公款的数额,是否属于挪用目的,挪用公款三万元以下不构成犯罪的,给予相应的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贪污公款应当归个人使用,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违法活动应当停止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以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论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挪用公款一百万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洪、优待、扶贫、移民、救济等专项资金和物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三)挪用公款不予退还的,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四)其他严重情节。第六条挪用公款自用、从事营利活动或者三个月以上未缴清的,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中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予以没收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认定为数额巨大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挪用公款二百万元以上的;(二)挪用专项资金、物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用于救灾、抢险、防洪、优待、扶贫、移民、救灾;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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