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登记
许可主体: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受理部门: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处
许可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呈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出资人或授权机构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公司章程(加盖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公章);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7、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的,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的证明。
监事会主席的任职文件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书面决定。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证明。
8、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偿使用房屋,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提交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获得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办事程序:总台领号-窗口送件-案件办理-窗口领件
申办地点: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51号工商大厦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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