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办理条件:
根据西安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未到达退休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且在我中心实行档案托管或申请登记的自由职业者、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各类人员等,可在我中心参加、接续医疗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办理流程:
1、在二楼填表台填写《西安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申请表一份。
2、持《申请表、2张一寸照片、身份证和档案托管合同书复印件各一份,在二楼社会保险代理业务窗口(24-27号)办理参保手续。
3、购《西安市职工医疗保险专用病历,填写后交回经办窗口。隔月1日后持缴费票据在二楼医保病历发放窗口(29号)领取。
其他情况:
医疗保险关系转入程序:
1、在原单位已参加医疗保险的托管人员,由原单位开具《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职工情况变更登记表。参保人持《变更登记表到西安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停保及缴费起止时间确认手续。
2、在二楼填表台填写《西安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申请表一份。
3、持《申请表、《变更登记表、2张一寸照片、身份证和档案托管合同书复印件各一份,在二楼社会保险代理业务窗口(24-27号)办理接续手续。
4、购《西安市职工医疗保险专用病历,填写后交回经办窗口。隔月1日后持缴费票据在二楼医保病历发放窗口(29号)领取。
医疗保险基本政策:
1、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享受待遇: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9%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按8元/月.人的比例缴纳大额医疗补助保险费。设立个人账户,享受《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发〔1999〕138号)和《西安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市政发〔2002〕29号)规定的有关医疗保险待遇。
2、个人账户计入办法为:
在参保缴费期间,以本人缴费标准为基数,按以下比例计入个人账户:40岁以下的,按2.7%计入;41岁至50岁的,按3.0%计入;51岁以上的,按3.6%计入;到达退休年龄并缴满最低缴费年限的,按本人基本养老金的5%计入(无养老金的,以我市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的5%计入)。
3、灵活就业人员初次参加医疗保险并连续缴费在6个月以内的,只享受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付待遇;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的,享受正常医疗保险待遇。
4、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不得中断缴费。确因经济困难等特殊原因中断缴费的,中断缴费期间个人帐户余额可继续使用,但不享受其他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后,在到达退休年龄前,可一次性补缴中断缴费期间医疗保险费,补缴办法为按补缴当期我市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计算补缴金额;补缴医疗保险费用后,中断缴费期间可以连续计算为缴费年限,但不补计个人账户。
5、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灵活就业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累计缴纳医疗保险费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如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上述规定的累计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应继续缴费或一次性补缴费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累计缴纳医疗保险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为1999年底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接续问题: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视作参加医疗保险的时间,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但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应在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60日内,持失业人员有关证件到档案托管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续接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相关信息:
办理部门:市人社局
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办理地点:建工路28A号
联系电话:82284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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