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期支付定金的情况下,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开具相应的发票。此类发票应详细列明“定金”相关事宜,且其票面金额应与实际支付的定金金额相互印证相符。而发票本身,正是在确认并完成双方事先约定的交货义务之后,由卖方依据实际售出货物的数量和价格为买方开具的合法会计凭据。
至于定金本身,则是指在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由买方预先向卖方支付的一笔款项,以此来表达买方对于合同履行的坚定承诺,确保卖方能够顺利完成交货任务。在后续的交易过程中,定金通常会被视为货款的一部分进行结算。因此,卖方在收到定金时并不需要特意为此开具发票,而是只需开具一份收据即可,以便买方将其作为暂时性的会计凭证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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