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二手房过户收费标准及法律依据
时间:2023-05-29 17:22:48 17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天津市二手房买卖过户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权利人按每件550元交纳。

2、转让手续费:住房按每平方米4元交纳,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按每平方米18元交纳,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3、契税:受让人按成交价格(或市场价格)的3%缴纳契税;个人购买符合津地税地[2014]5号文件规定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按照成交价格的1.5%缴纳契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按成交价格的1%缴纳契税。

4、印花税:按合同记载金额的0.5‰的税率计税,各自全额贴花;不动产权属证书每本5元;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收印花税。

5、营业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6、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住房符合津地税所[2006]10号文件规定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7、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8、土地出让金:按照《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用〔2013〕18号)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9、图纸资料费:权利人按照津价房地[2005]43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交纳。

收费依据

津价房地【2002】204号

津价房地【2005】37号

津价房地【2005】438号

津价房地【2002】91号

津价房地【2003】85号

津政发【1998】18号

津地税地【2008】45号

津财税【1999】9号

津地税【2002】6号

津财农【2002】15号

发改价格【2008】924号

津地税地【20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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