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屋继承、受遗赠的转移登记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权利人按每件550元交纳;经济适用住房登记,按每套房屋40元交纳登记费。
2、印花税:权利人按市场价格的0.5‰的税率计税。不动产权属证书每本5元。
3、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4、契税:受遗赠的,受让人按市场价格的3%缴纳契税。
5、土地出让金:按照《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用〔2013〕18号)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6、图纸资料费:权利人按照津价房地[2005]43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交纳。
收费依据
津价房地【2002】204号
津价房地【2005】37号
津价房地【2005】438号
津政发【1998】18号
津财税【1999】9号
津财农【2002】15号
津地税【2002】6号
发改价格【2008】9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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