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具体见内容。
2.债权人超出保证期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3.在债务人财产未被强制执行前,一般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例外情况除外。
4.双方约定禁止债权转让的,债权人未经同意转让债权,保证人对受让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5.债权人转让债务未通知保证人的,保证人对转让后的债权不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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