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贷款者无法按期偿还所欠款项的情况下,作为担保人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来讲,此类责任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首先,若担保人为一般保证人,那么在法院已对贷款者采取强制措施且仍然未能实现债权的情况下,担保人才需承担起相关的担保义务;
其次,若担保人为连带保证人,债权人则有权直接向其提出请求,由担保人承担起偿还贷款的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全文50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