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州府办发[2010]159号)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黔西南州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城乡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二、办理地点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分厅二楼社保大厅医疗保险待遇审理窗口(兴义市建设路22号)
三、办理机构
黔西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办理时限
0个工作日
五、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第二代社会保障卡、户口本或身份证?[示范文本下载]
验原件,复印件1份。
人社部门(第二代社会保障卡)、公安部门(户口本或身份证)
《黔西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州人社局发[2011]5号)第二十条第一款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登记并履行缴费手续后,持医疗保险证和公民身份证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达到住院条件的办理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在医疗终结后,按照《黔西南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办理出院结算手续。属于个人负担部分,由参保人员用现金支付;属于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结算。
2
医疗机构住院发票、疾病证明书及出院记录、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各1份
医疗机构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州府办发[2010]159号)第二十四条“医疗终结,凭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有效报销单据,转诊转院审批手续,到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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