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的是食品安全法中的一个罪名——食品安全犯罪。如果生产或销售食品时加入了有毒或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明知食品中掺有这些原料而销售,就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如果生产或销售食品时加入了有毒或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明知食品中掺有这些原料而销售,就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法律制裁: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该罪行的主要特征是生产、销售有毒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根据该罪行的法律规定,犯罪者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等刑罚。如果犯罪者有前科,刑罚将更加严厉。此外,犯罪者还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
总结起来,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公共卫生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对于这种行为,国家采取了一系列严格的措施,通过法律制裁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者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等刑罚。如果犯罪者有前科,刑罚将更加严厉。此外,犯罪者还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因此,对于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的行为,国家采取了一系列严格的措施,通过法律制裁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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