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属于赔偿免责范围:
1.因无法确定具体起火原因所引发之火灾事故;
2.仅由于电器、电路、燃油系统自然老化或者损坏所导致的损失;
3.由于人为不当操作,如手动添加燃油、高温烘烤等行为违反了车辆安全操作规程而引发的损失;
4.在车辆维修过程中或者被依法扣押期间发生的火灾事故;
5.由于保险车辆进行过非法改装或者擅自加装设备而引发的火灾事故;
6.由被保险人故意纵火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导致的保险车辆损失;
7.车辆档案缺失或者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情况;
8.未能按照政府规定按时进行年度检验或者经检验发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辆。
《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理赔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或者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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