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一条【破产清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解释】本条是对破产清算的规定。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以其全部资产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清偿,清偿不足的部分不再进行清偿。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目前立法机关正在研究制定新的企业破产法。在新的企业破产法施行后,应依照该法规定进行破产清算。
公司被宣告破产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即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以了结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破产清算组在收集管理破产财产的基础上,对破产财产进行估价和处理;二是用变卖破产财产的价款支付破产费用,清偿优先受偿人,然后将剩余金额在所有破产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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