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如何处理征地问题,老百姓并不认同。土地征收需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部门无权批准,否则属于违法征收。补偿标准根据批准文件中的“征地方案”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地价,否则属于违法补偿;对于征地,在征地范围内公布征地文件号和补偿标准,确保被征地户知情确认听证权,否则属于非法程序;补偿款一次性支付,不按月支付;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应当在当地制定,或者通过评估确定;违法征地的,可以拒绝交出土地。
判断征地是否合法,最简单的方法就是看是否有两个公告:市县政府发布的征地方案公告和国土资源局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这两个公告应该张贴在被征地的村庄,老百姓看得见。如果没有这样的公告,土地征用可以被认为是非法的。对于非法征地,农民当然有拒绝的权利,地方政府也不能强占。法律依据:《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为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提出完善征地补偿制度,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补偿安置制度:《指导意见》明确,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各县(市)耕地年统一最低产值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在制定统一的年产值标准时,应综合考虑耕地类型和质量、农民土地投资、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在此基础上,按照确保被征地农民原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范围内确定土地补偿安置补助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总额为30倍,不足以维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现行法律没有对被征地农民提出具体的安置方式。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农业生产安置、再就业安置、入股分红安置、异地安置。安置方式大大拓宽。第二十五条征地计划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和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地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农业人员的安置方式和征地补偿期限,应当在被征地的乡(镇)、村公开批准起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乡(镇)、村公布,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决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各项费用。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苗木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苗木所有人所有。
征地安置补助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被安置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安置补助,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向被安置人员支付安置补助不需要统一安置的,经被安置人同意,将安置补助款支付给被安置人或者用于支付被安置人的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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