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责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其性质属于行政违法或违反行政纪律,尚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只能从行政上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在立法的指导思想、原则以及执法实践中,主要应遵循过责法定原则、过惩相适应原则、责无旁贷原则和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过责法定原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过错和对过错应承担的责任,要用法定形式固定下来。过惩相适应原则是根据过错大小决定惩处的轻重,以解决执法实践中罚不当过的现象。责无旁贷原则或称责任自负原则是对违法失职行为,不管涉及到谁,都应毫无例外地追究其行政责任。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是通过惩处违法失职行为,使本人受到教育,也使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引以为戒,达到警戒、防范的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修订):第五章 考 核 第三十六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定期考核等方式。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专项考核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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