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管理费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3-06-07 11:06:14 14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6]562号

【发布日期】1996-09-24

【生效日期】1996-09-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管理费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9月24日国税函〔1996〕562号)

广东、甘肃省地方税局,上海、天津、哈尔滨、沈阳、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据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反映,该公司所属销售公司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成品油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管〔1996〕11号)的规定,按每吨8元的标准向用户收取成品油管理费。具体收取方式,由销售公司委托炼油厂在销售成品油时代收,并通过销售公司所属各大区公司转交中国石化销售公司(或由炼油厂直接上交)。对炼油厂代收的成品油管理费,我局已明确应并入其销售额中就地征收增值税,但营业税方面,对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及其所属大区公司收取的成品油管理费,是否需要征税问题未予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及其各大区公司,委托炼油厂在销售成品油环节代向用户收取的成品油管理费,在炼油厂上交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及其所属大区公司时,不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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