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后驳回起诉并不意味着原告输了,只是因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和法院的立案条件而裁定予以驳回的行为。
驳回的意思是法院不予处理的意思,即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要求无理。驳回的情况由两种,第一种是驳回起诉,法院发现原告没有起诉的权利,对其要求进行驳回;第二种是驳回诉讼请求,法院对原告、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利的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两种情况都是法院不同意当事人的主张。
这里所说的输了是指败诉。败诉,顾名思义首先得先有诉讼,其后才能谈得上什么是败诉。所谓诉讼,“无论在我国,还是在国外,诉讼的本质特征基本相同: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在纠纷双方主体的参加下,以国家公权力解决社会纠纷的一种机制。”而在我国现行的诉讼制度中,诉诸于诉讼进行解决纠纷的形式共有三类,即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所谓败诉,就其实质而论是就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民事权益纠纷所形成的结果而言的。而诉讼结果则是指法院通过行使民事审判职权,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适用有关法律而形成的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肯定或者否定。从这个意义上说,诉讼结果在裁判文书的表现形式上有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三种。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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