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修正案(九)怎么规定的?
刑法修正案(九)第277条,“妨害公务罪”增加了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这里所指的“第一款”,内容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也就是说,从11月1日起,“袭警”会比袭击其他执行公务的公职人员,加重处罚!但这绝不是说,“袭警”最多只判三年,对于故意伤害正在执勤的警察,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就按“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论处了。
二、国外的法律都是怎么规定的?
国外对袭警主要采取两种定罪方式,一种是独立罪名,一种是非独立罪名。
英美等国主要采用的是独立罪名模式,单设“袭警罪”罪名。
美国
根据美国刑法的一般原则,任何人都不得对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人员进行任何形式的威胁、袭击和伤害。甚至,连警察的身体都是不可以碰的。而所谓的威胁,既包括具体行为的威胁,也包括口头语言上的威胁。甚至,威胁警察的直系亲属,也构成同样的犯罪。
针对袭击警察造成伤亡的罪犯,处罚力度也相当大,根据部分州的刑法规定,甚至可以适用死刑。
英国
英国警察法,则集中规定了5种侵害警察权的犯罪,分别是殴打警察罪、妨碍警察执行公务罪、冒充警察罪、非法持有警察衣物罪和挑唆不忠罪。
采用非独立罪名的,是将袭警定为“妨害公务罪”“抗拒公务员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并设置多个量刑幅度,法德意、日韩等国均是如此。
法国
袭警属于“抗拒公务员罪”,分为四种类型:第一,暴力抗拒警察的行为,但缺少与警察的直接身体接触;第二,暴力袭击警察,但没有导致严重的人身损害后果,这里面又分单独的个人暴力抗拒警察,聚众暴力抗拒警察,单独的个人武装抗拒警察,聚众武装抗拒警察等;第三,暴力袭击警察,导致轻微伤、轻伤的人身伤害;第四,暴力袭击警察,导致警察严重的人身损害后果,对此,法院可直接适用无期徒刑。
从上面可以看出,尽管各国规定不尽相同,但核心思想是一个袭警,无论在哪个国家,都是从重处罚!
三、为何要从重处罚?
公安部有一组沉重的数据:2010年至2014年,警察因同犯罪分子作斗争而遭受暴力袭击负伤的有8880人,连续5年总体上升。其中,2014年2417人,比2013年上升了24.1%。我们在社会转型期,也是各种矛盾复杂交织的凸显期,老百姓维权的意识强了,是好事,但依法维权的意识、合法维权的能力还不够,与维护社会秩序的强力机关警察的冲突逐年递增。这不仅伤害了自己和执法者,也伤害了依法治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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