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时间:2023-07-11 19:13:37 4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房子过户,应该在当地的房管局进行过户。房管局的职责主要有:应该对全市单位的自管住房进行政策性的指导、监督、管理、协调以及服务的职能。还要负责全市城镇建设安置动迁管理。还应该负责全市城镇公有住房确权发证。

房屋过户需要的材料

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时,申请过户的当事人需要向当地房屋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来办理过户手续:

(一)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地产权利证书,包括房屋产权证书以及土地使用权证书;

(四)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的,应提交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五)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六)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的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七)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八)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九)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的,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十)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十一)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

(十二)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十三)收购或合并企业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十四)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地产调拨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一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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