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楼广告内容未兑现是否属于违约行为?
时间:2023-09-11 03:50:25 32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原始内容:售楼广告内容未兑现属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改写后:若售楼广告内容未兑现,则构成违约,违约方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由于售楼广告就开发出售的商品房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由此对买受人决定订立合同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故应当视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开发商违反该内容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原始内容:售楼广告内容未兑现属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改写后:若售楼广告内容未兑现,则构成违约,违约方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由于售楼广告就开发出售的商品房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由此对买受人决定订立合同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故应当视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开发商违反该内容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售 楼 广 告 内 容 未 兑 现 对 购 房 有 何 影 响 ?

根据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开发企业需要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并在取得许可后,向公众发布预售广告。如果开发企业未按照预售广告内容进行销售,购房人可以依法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同时,《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也对商品房预售的条件进行了明确。在商品房预售时,开发企业需要具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且已通过竣工验收。此外,商品房预售的房价也应符合规定。如果开发企业未按照这些条件进行商品房预售,购房人可以要求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总之,商品房预售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开发企业未按照预售广告内容进行销售,或者未符合商品房预售的条件,购房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商品房预售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开发企业未按照预售广告内容进行销售,或者未符合商品房预售的条件,购房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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