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己逮捕后,还能出来。如果公安机关在逮捕后,经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会立即予以释放被逮捕人,发给释放证明。或者经人民检察院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会提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由有关机关进行处理。
一、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什么意思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二、逮捕的执行程序有哪些
公安机关逮捕的程序是:
1、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出具逮捕证书,并立即执行;
2、逮捕人员不得少于2人。逮捕时,必须向被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字(盖章)或按手印。被捕人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字或按手印的,应当在逮捕证上注明;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法院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立即释放的,应当出具释放证明。除妨碍调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况外,应当在24逮捕的原因和拘留地点应当在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单位。不方便通知的,应当在案卷明未通知的原因;
4、在异地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异地逮捕时,应当携带批准逮捕决定书及其副本、逮捕证书、介绍信和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被逮捕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执行;
5、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人,或者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三、批准逮捕的情形有哪些
应当批准逮捕的情形有:
1、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决定逮捕:
(1)已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57条的规定,不逮捕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
(2)应当逮捕但因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逮捕的,应当通知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
2、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
(1)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2)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3)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4)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对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必须予以逮捕;已交纳保证金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
3、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逮捕:
(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
(5)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
(6)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
一、检察院对于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批准逮捕: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二、批准逮捕后有以下三种结果:
1、在批捕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逮捕的,会立即释放;
2、人民检察院在审查羁押必要性时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3、批捕后不符合前述两种情况的,将依法送至看守所羁押,等待审判。
综上所述,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的结果包括被捕者可能会被释放、可能会采取除了逮捕外的其他强制措施、逮捕后公安机关如果在两个月内结束侦查工作、检察院经过审查后可能会作出起诉、不起诉的决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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