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有着严格的管理机制,承租人出现以下情形的,应该退出承租的公租房,或将被责令退出公租房。
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承租期内,不再符合本市公布的相应档次住房保障标准的,应当按规定及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或调整享受相应的租金补贴档次。
注:不再符合任何一档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必须退出但退出确有困难的,经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标准交纳租金,不再享受租金补贴。
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在承租期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或另行承租房屋的,应当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合同应当明确,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终止。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责令承租人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并按照相应权限停止租金补贴发放或按届时市场租金水平计缴承租期租金,同时依法记入个人诚信记录: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财产、住房及车辆等状况的;
(2)因家庭收入、居住条件等情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保障条件的;
(3)转借、转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4)改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用途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居住的;
(6)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拖欠租金经催告后仍不交纳的;
(7)获得其他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的,一经查实,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应立即取消其申请资格,依法记入申请人个人诚信记录,自被取消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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