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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租房退租赔钱吗

2024-04-27 13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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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房屋租赁协议尚未结束,但却由承租方擅自终止,依循房屋租赁协议,承租方应独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租赁协议中并无违约责任相关款项,则需对出租方提供的损失予以赔偿。而出租方所受损失乃租赁协议持续期限内因无法成功出租该物业而造成的租金收益损失。具体而言,若在租赁协议约定的剩余期限内,房舍未能再次出租,承租方应负责支付剩余时间内的全部租金;反之,若在租赁协议剩余期限内,房舍成功出租,那么承租方仅需承担出租前已产生的租金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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