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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租房申请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
公租房租金规定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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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 (1)具有江南六区户籍满5年的城镇居民;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 (4)家庭人均财产在规定标准以下; (5)家庭车辆在规定标准以下。 注: (1)符合上述配租条件的低保无房、低收入无房、低保、低收入家庭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2)年满35周岁的单身个人可参照中低收入家庭标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南京公租房住房保障: (1)已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 (2)户籍为通过购买住房方式迁入本市的; (3)在本市已经领取征收拆迁安置补偿金5年以内的; (4)正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 (5)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2、新就业人员申请条件: (1)具有南京户籍; (2)获得大中专院校本科及以上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毕业未满5年; (3)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规范、完备,并有稳定收入; (4)在本市连续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1年及以上; (5)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
1、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对裁定驳回起诉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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