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受伤后无法享受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
时间:2023-06-08 21:55:23 18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今年40岁的詹某,下班途中乘坐公司车辆遭遇交通事故,导致头部受伤,脸部多处骨折。公司没有跟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购买社会保险,虽然詹某后经认定为工伤,但是她不服公司仅支付9000元医疗费,最终将其告上了法庭。日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并赔偿工伤保险待遇差额18286.84元给予了支持。

2013年2月15日,詹某进入四川某健康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上班,双方没有签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詹某购买社会保险。2013年5月10日,詹某乘坐该公司车辆在下班途中,因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期间,公司为詹某支付了医疗费9000元。后经认定为工伤,并被评定为九级伤残。

在申请仲裁并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情况下,詹某诉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员工伤保险待遇差额。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未依法为原告购买工伤保险,致原告因工受伤后无法享受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应承担相应支付责任。

该案承办法官称,这是一起涉及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的典型案例,法院的判决无疑给用工企业敲响了一记警钟。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为其购买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否则,一旦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劳动争议,企业将承担多项赔偿责任。

本案中,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但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劳动者仍可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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