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有两份的,可以按照公证的时间以及遗嘱的内容来确定是否有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遗嘱人立有两份公证遗嘱的,首先应当确定遗嘱的内容,遗嘱的内容是不一样的,应当认定2份遗嘱都是有法律效力的,公证遗嘱涉及的财产都是一样的,但内容是相抵触的,应当查明公证遗嘱的时间,后一份公证遗嘱是有法律效力的,前一份遗嘱是无效的。
一、自书遗嘱的效力是怎样的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比自书遗嘱效力大。
二、先公证遗嘱后后悔又立一份遗嘱怎么办
遗嘱公证以后后悔的,需要遗嘱人向公证处提出变更或者撤销公证遗嘱的申请。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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